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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04

  • 徐**、罗*、徐*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本院在执行徐**、罗*、徐*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 中国银**柳州分行申请执行肖*关于债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中国银**柳州分行依据生效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肖*关于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吕**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常德市职业技术学院执行案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了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及其后长达数月的时间内拒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处罚。申请复议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提出的“并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执行法院罚款决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成都市**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旺苍县人民法院要求成**公司冻结暂停支付和提取应付被执行人四**公司的租金40万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执行行为合法。虽成**公司提出协助其他有法院及还需减扣四**公司可能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无租金可协助,但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并送达协助冻结暂停支付的裁定在先,从收到旺苍县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暂停支付40万元租金的文书到其陈述的协助其他法院提取或扣划大额租金期间均未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履行通知义务,针对可能因四**公司的赔偿责任需留存租金的辨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目前仍

  • 伍**申请复议一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旺苍县人民法院要求成**公司冻结暂停支付和提取应付被执行人四**公司的租金40万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执行行为合法。虽成**公司提出协助其他有法院及还需减扣四**公司可能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无租金可协助,但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并送达协助冻结暂停支付的裁定在先,从收到旺苍县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暂停支付40万元租金的文书到其陈述的协助其他法院提取或扣划大额租金期间均未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履行通知义务,针对可能因四**公司的赔偿责任需留存租金的辨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 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执行案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债务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本案中,中天银**司提出的生效文书存在再审事由不属于法定中止执行的理由,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 柳州市得利宾馆与尚士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得利宾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尚士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尚士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 四川三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罚款复议决定书

    申请复议人四川三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因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徐**第157-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三**司认为,徐**院作出的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在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一并作出罚款决定不当,三**司没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且按执行通知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没有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综上,徐**院作出的罚款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要求依法纠正。

  • 钟**申请执行曾婷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决定书

    钟**依据南宁**民法院南市民一终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曾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6887.38元,该法院于同日予以立案。该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3月25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婷拒不完全履行南宁**民法院南市民一终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的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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